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37天内,检察机关须对公安机关提交的申请批捕文件进行审议并做出相应的批复决定。检察机关有权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批捕文书后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若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羁押人员,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报给检察机关。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