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接受公安机关传唤以配合进行调查时,法定的最长时间为二十四小时。在此期间,传唤的持续时间不应超出十二小时。
然而,若案件情况特别严重或复杂,且需采取拘留或逮捕等强制措施,则须经过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审批通过后,传唤可以继续延长,但总计的持续时间也不能超越二十四个小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