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相关情形满足所在地民政局的明文规定,然而当地民政部门却拒绝予以办理相关手续的话,可依法向所属地市级政府进行申诉投诉。
此外,您还享有将此争议提交至当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维权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收养行为都需要当事人亲自前往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并成功获得收养证书后方可视为合法有效的收养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