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孩子在幼儿园、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及日常生活时,如遭受同校学生所致身体伤害,应由该肇事学生及其监护人共同承担侵权之责。若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其管理义务,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对于受伤的孩子而言,他们有权向对方索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以及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切为了治疗与康复而产生的合理费用。若伤情严重导致残疾,还须额外赔偿辅助器具费以及残疾赔偿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