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受到任何减刑条件限制的前提下,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经过两年的考验期限之后,可有资格申请将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无期徒刑;
如若其表现卓越并获得重大立功奖赏,则有机会将无期徒刑进一步减为25年有期徒刑,并且在后续的服刑过程中仍有可能继续获得减刑。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罪犯实际服刑的最低年限不得低于13年,这其中并不包含缓刑期间所度过的2年时间。
其次,对于那些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来说,他们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应当被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服刑的年限不得少于25年;而在缓期执行期满之后,依法应当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服刑的年限也不得少于20年。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