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刑事案件中,当受害者或者其家属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涉及之行为表示理解与原谅时,即会签署谅解书。在这个环节之后,流程将会有所不同,具体如下所述:
-若该刑事案件已进入公诉阶段,并且双方已经达成了谅解共识,那么这份谅解书便可以递交给负责此案的办案部门,由他们将其纳入案件材料之中,并随着案件的进展一并移送至审查起诉机关进行进一步审理。在最终的判决过程中,谅解书将被视为减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
-而若是自诉案件,则意味着被告人与受害者之间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对被告人的指控,也就是要求被告人撤回自诉。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六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或者自愿承担公益损害修复、赔偿责任,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并且愿意积极赔偿损失,但由于被害方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一般不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对于符合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条件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和被害方出具的谅解意见应当随案移送。被害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协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