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借助于自身的谈判优势,尽量在双方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明确指定将本地法院作为司法管辖权的归属法院。
2、若各方在谈判过程中的地位对等,并且自我违约风险相对较低时,应积极争取将原告的居住地作为约定的诉讼地点。
3、在制定相关条款时,可以由我方提供,并在其中巧妙地设定隐性的合同履行地和交货地条款。
4、如果对方的商业信誉较低,违约可能性较大,则需谨慎考虑,避免将对方所在地作为约定的司法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所或》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