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向水域中实施使用高压电流的“电鱼”行为属于非法用电行为。若在此类行为过程中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或者导致财产损失等情况发生的,将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此类“电鱼”行为也严重危及公共安全,尽管在尚未产生实质性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仍有权按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对当事人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
然而,一旦产生实际危害后果,则应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