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拍卖成交确认书并非构成拍卖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其主要作用在于对拍卖活动成功进行了确认与证明。确切地说,签定《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责任方为竞拍得标者,而非拍卖组织者。因此,签署成交确认书并非竞拍得标者所享有的权益,而是他们应尽的法定义务。尽管权利可以被自愿放弃,但义务却无法被随意免除,即便未签署成交确认书,也不能成为竞拍得标者逃避违约责任的借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