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进行刑事申诉之时,可由被告方、受害人、自诉案件之检察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原告、被告及其法定代表人以及近亲之人士发起。亦可向上诉过程中原处理案件之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或同级别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提起上诉之际,应当提交一式三份之申诉状。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人士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之裁判、决定确实存在错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则应由作出该生效裁判、决定之人民法院的同级别人民检察院依法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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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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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经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