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请务必注意,凡是涉及到房产证作为抵押物进行的借贷行为,在发放贷款之前,银行为了有效地管控潜在的风险因素(例如客户可能会通过多次抵押房产证来获取多笔贷款等),有义务将房产证暂时代管并交由银行的库存部门妥善保存,直至借款方完全履行还款义务之后,方可凭借相关的还清证明手续领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产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二次抵押不需要第一抵押权人同意,但对第二个抵押权人要尽到告知义务。
但在实际的抵押过程中,如果第一次的抵押合同约定再抵押时需要经过第一抵押权人同意的,则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去遵守。
同时,必须对第二抵押权人告知已经进行的抵押贷款,否则,抵押权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贷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