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民事主体在案件经过审理后仍未能按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裁决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法院均有权将该民事主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内,依法实施相应的信用惩戒措施:
首先,民事主体应有实际履行能力却故意拒绝履行已生效的法律裁决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其次,利用伪造证据、采取暴力手段或威胁方式等方式来阻碍或抗拒法院的执行工作的行为;再者,通过制造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通过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法院执行的行为;
此外,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行为;以及违反限制消费令的行为;
最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