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未领取结婚证书的情况下,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终止这段婚姻关系:
如果双方早于1994年2月1日之前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实质要件的要求,那么他们可以考虑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解决方案;
倘若此段婚姻关系是自1994年2月1日起建立并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么尽管没有结婚证,也有可能通过补办相关手续的方式来解除这种婚姻关系;
然而,若这只是一种同居关系而非正式婚姻,则无需采取任何措施来解除;
最后,如果结婚证不慎丢失,那么在补办之后便可顺利地解除这段婚姻关系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