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如供应商未能按期支付货款,作为其担保人之一,我们需承担相应的债务偿还义务。
若该担保属于连带责任担保类型,那么债权方有可能直接向我们提出支付要求;
然而若是一般性担保的话,债权方在提起诉讼并判定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之后,才能对我们施加压力要求偿还。
2.在为他人提供担保服务时,我们必须明确自身所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以及保证期间。
同时,我们应当审慎评估自身的偿还能力,避免因提供担保超出自身承受范围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这不仅不利于对债权人权益的有效保护,甚至可能被视为对借款人恶意借贷行为的默许与放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