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未能及时支付运费,除非双方当事人已另行达成合同约定或协议,否则承运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所运送的货物暂时扣押。
倘若托运人或收货人被拒绝支付相关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则承运商在此类情况下对所运物品依法享有所属权益,但如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此项规定则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
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百三十六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
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