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视听材料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的一种独特的证据类别,其主要通过录音、录像等手段记录下的声音、言语、图像或者行为等元素,用以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
伴随着现代科技的飞速进步以及电子设备的广泛应用,人们手中能够进行录音、录像操作的科技产品日益丰富多样,使得运用这些工具收集证据变得更为便捷和高效。
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现象屡见不鲜,视听资料已然逐步发展为民事诉讼领域内最具普遍性的证据类型之一。
如有不明之处,敬请寻求相关法律专业人士的协助与代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