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首先,我们必须强调的是,婚姻的确立应该建立在真诚的情感基础以及双方各自的自由意志之上。
倘若某一方只是为了偿清债务或者其他出于现实考量的原因才决定步入这段婚姻,这无疑反映出他们对待婚姻的态度缺乏应有的严谨和诚恳。
这种类型的婚姻往往包含着过量的功利色彩以及各种利益权衡的考虑,缺失了真正意义上的感情支撑,因此在稳定性和可靠性方面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