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拉皮条的行为通常会触犯组织卖淫罪。
关于拉皮条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如下:
首先,无论组织卖淫者是采用设立固定场所的方式还是人数多寡、规模大小,都不会影响到组织卖淫行为的定性;
其次,如果通过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成功地管理或控制了他人进行卖淫活动,并且其中参与卖淫的人员数量达到三人及以上时,那么就应当视为已经构成本罪;
再者,对于引诱他人卖淫以及容留、介绍二人以上进行卖淫的行为,也应视为犯罪;
此外,如果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群进行卖淫,同样属于犯罪行为;
最后,如果在过去一年中曾经因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而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实施此类行为,也将被视为犯罪。
同时,如果通过上述行为获得的非法收益超过人民币一万元,也将被视为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