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所谓的破坏选举秩序,即是通过种种手段对法定选举程序和进程进行干扰和破坏,从而导致选举活动无法按照既定规程顺利推进或直接影响到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破坏选举的非法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暴力、胁迫、欺诈、贿赂、假造选票以及虚报选举票数等方式进行操控。
针对此类破坏选举秩序的不当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首先,给予警告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其次,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可处以五日至十日的拘留,同时还可附加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聚众实施上述行为的首要分子,应处以十日至十五日的拘留,同时还可附加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