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前按揭购置的房产,其本身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
然而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在此期间所支付的按揭费用及其附带产生的房产增值部分,都应当视为双方共同拥有的资产。
若在婚后,双方选择共同承担房贷责任,那么对于这之中的共同偿还部分,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妥善处置;
当双方在该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时,便需仰仗房屋所有权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合理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