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案件时,提交的材料应包含户口簿、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结婚证书及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资料。
以下为登记离婚流程的详细说明:
首先,男女双方须达成一份书面的离婚协议。
此协议内容中需明确表示双方均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针对子女养育、财产分配及债务承担等方面达成共识。
其次,双方需携带相应的证件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以及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前往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的申请。
接下来,从申请离婚登记当日起算,30日内若有任意一方反悔不愿离婚,可向民政局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即所谓的“30日冷静期”。
最后,若30日期限届满后,自第31日起至第60日期间,男女双方仍需亲自前往民政局领取离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