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受遗赠人自得知遗赠之事宜之日起,须于六十日内向外界发表其对受遗赠是否赞同或放弃的明确态度。
若逾期未曾表示,则视为其已主动选择放弃受遗赠。
在继承序幕拉开之后,若继承人有意选择放弃继承权,应在此类遗产得到妥善处理之前,以书面形式表达其放弃意图。
若未曾为此进行过任何公开声明,则可视作默认其已采取接受继承之立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