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若丈夫未征得妻子之知晓而私自对房屋进行抵押,那么抵押合同一旦经由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应;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此类行为往往不会引发物权变动的效果,除非其债权人属善意且不知情的第三人。
鉴于夫妻双方均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处理该房产事宜时,通常需得到另一方的明确授权与同意方可实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