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父亲再度缔结婚姻之时,其继母通常并非儿童合法监护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文规定,于未成年子女而言,亲生父母才是他们的法定监护人。
即便父母婚姻关系破裂,但他们对于子女的监护权仍然效力不减。
唯有在某些特定状况之下,倘若继母(即所谓的继母)获得亲生父母的正式许可,并且已与曾系继子女建立收养关系之际,这位继母才有可能晋升为该名继子女的法定监护人。
然而,这样的情形通常都需要办理相关的法律手续,其中包括收养登记等诸多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