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照惯例,冻结资产需要经过至少六个月方可解冻。
具体而言:
首先,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其他各类资金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其次,人民法院对于被执行人的动产进行查封或扣押的期限也不得超过一年。
再者,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查封和冻结的期限则不得超过两年。
若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应在原期限届满前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同时续行期限亦有所限制。
此外,当人民法院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时,应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相关案外人。
若债务已得到清偿;
或者被执行人提供了担保,且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即可解除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