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自公司正式宣布破产之日起,那些尚未到赎回日期的债券即被视为已经过了还本付息期限。
如果债务人在未至还款日时无法按期履行约定的责任,这将对濒临破产境地的企业所持有的债权价值构成消极效应。
因此,有专门负责掌控和协调破产事务的机构,他们有权根据相关法规,采取代位行动,直接向次级债务方提出追讨债务的诉求。
当某家企业面临出售资产以清偿债务的困境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有权向相关司法机构提交申请,请求裁决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