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实践中,科学地界定法律服务的风险和定价的合理性至关重要。
那种被称之为“风险代理”的服务形式,主要分为两类:
第一种是全面风险代理,即在前期并无任何事项需要交纳费用,而在后期则依据标的额的大小收取一个固定比例,通常为30%;
其次,是一种被称为基本办案收费的方式。
这种模式下,在前期需支付至少人民币5000元的办案基础费用,然后根据后期的风险控制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收费,通常情况下,这个比例为10-15%之间。
值得注意的是,以避免误导公众,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及到集体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等类型的案件,一般都不允许采用风险代理的收费方式。
此外,根据《律师风险代理规定》,当律师处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如果委托人在被告知政府指导价格之后仍然坚持要求实行风险代理,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以考虑实施风险代理收费,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例外:
1)婚姻、继承案件;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法律依据: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三条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