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婚姻关系终止之时,不论是何方所背负的负债,均须视为各自的责任,而与另一方无关。
若此等债务发生在婚姻持续期内,同时在离婚之日之后不久,其中一方不幸离世,此时,我们必须认真审查离婚协议书上是否已经对夫妻之间的权益和债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如果协议书已明文规定,表明债务应由离去之人承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这笔债务应当由该离世方的全部继承人在承继其财产范围之内,承担偿还的法定义务。
然而,倘若离婚协议书中并未对此类事宜做出明确规定,那么债权人有权将原来的配偶以及离世方的全部继承人列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以求法庭判定这笔债务究竟属于个人债务,抑或是涉及到夫妻双方利益的共同债务。
若经法庭判决,认定这笔债务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那么原来的配偶亦应承担部分或者全额偿还此债务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