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夫妻合法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的房产,若夫妻双方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约定,那么房产证上仅列出的一方姓名,应当被视为构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如有由双方父母资助购置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则该不动产应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资比例进行按份共有的财产形式,除非发生了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的情况。
购置的房产处于夫妻共同所有状态,当面临离婚问题时,若有一方希望获得房屋使用权,评估机构将对此进行评估,随后根据评估结果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分配处理;
倘若双方均有意愿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需进行竞价竞争;
若双方均无意愿保留房产,人民法院将对此进行公开拍卖,并依据拍卖所得款项进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