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以物抵债”之规定如下:
如若债务人未能积极履行其所应承担的到期未结清之债务义务,则抵押权人享有对该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有权通过与抵押人展开相应协商后,决定是否选择采用抵押物的拍卖或者变卖方式处理;
同时,对于经由这两种方式所产生的价款,债权人均具有优先于其他权利进行全额受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