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以互联网上的棋牌游戏作为活动形式,这确实是新型发展阶段所涌现出来的独特现象。
然而,不论在何种形式之下,只要存在实际的、金额不菲的输赢现金兑换环节,那么就不能否认其本质属性仍然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赌博”范畴。
举例来说,网络棋牌游戏所涉及的第三方网银支付兑现输赢环节,尽管这种方式往往发生在熟识的人群之间,看似并未对社会造成明显的危害,但是根据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这种行为依然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甚至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