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债务履行期限已然期满而债务人未能如约支付相应款项时,质权人有权通过与质押人的友好磋商及妥善安排,采取对质押财产进行优雅而公正的拍卖或公开变卖的方式来确保自身权益的充分实现;
经过这一程序之后,相关债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竞买者获得质押财产拍卖或变卖所产生的所有收入用以偿还其所欠款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