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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账的基本方法和步骤有哪些

3.2w浏览 匿名 2024-05-03 江西九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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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账户核对的整体流程可主要划分为账证核对、账账核对以及账实核对三项。
    首先,所谓的账证核对,即通过对照账簿中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检查和核实,以确保两者之间在时间上是否一致、凭证字号是否对应、内容表述是否一致、金额数值是否相等,同时还需确认记账方向是否吻合,从而实现账证相符的目标。
    其次,账账核对则涵盖了多个方面,如总分类账簿之间的核对、总分类账簿与其下属明细分类账簿之间的核对、总分类账簿与序时账簿之间的核对,以及明细分类账簿之间的核对等等。
    最后,账实核对则是针对各项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账面余额与实际存在的数额之间进行的核对。
    换言之,对账就是对账簿记录进行的一种核对操作,也可以理解为对账目的核对过程。
    通常情况下,对账工作会在记账完成后、结账前进行,也就是在每个月的月末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全文
    7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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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步骤
1、起诉。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3、排期开庭。4、开庭审理。5、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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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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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是怎么样的?
审查起诉的基本步骤和方法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应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补充侦查、作出决定;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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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个人找车拉货结账后分给司机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个人车主拖欠司机薪酬久未偿付所引发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应对方式:
首先,您大可尝试与该车主进行积极的协商交流,通过友好沟通来敦促对方尽快履行自己的薪资支付义务;
其次,若协商无果,您亦可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以寻求帮助,劳动行政部门将会介入并协助您推进此事,直至车主履行薪酬支付义务为止;
再者,您作为员工,保留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的权利。
一旦仲裁结果生效,车主仍拒绝支付薪酬,您便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强制执行仲裁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具体而言,这些法律法规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2)用人单位如有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劳动行政部门将有权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及经济补偿,同时还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3)对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予以制止;
(4)对于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同样有权予以制止;
(5)对于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同样有权予以制止。
关于欠债不还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欠钱不还并不等同于犯罪行为。
然而,如果借款人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明明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却仍然拒不执行,那么他就可能会面临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指控,并需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如果是单位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那么除了要对单位本身进行处罚外,还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按月支付应理解为每月至少发放一次工资,实行月薪制的单位,工资必须每月发放,超过企业与职工约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每月支付工资的时间发放工资即为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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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交通事故调查基本步骤
一般交通事故调查基本步骤:1、现场勘查;2、责任认定: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收集充足的证据后,严格按照规定时间依法作出责任认定。3、处罚;4、赔偿调解;5 诉讼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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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项目合同金额和注册资本要求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将现行的“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转变为“认缴登记制度”。
这意味着,除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另作规定的情况外,已废弃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必须在公司正式成立后的两年时间内全额缴纳出资,以及投资公司需要在五年之内完成全额资金缴纳这样的严格要求;
取而代之的是允许公司股东(发起人)自行约定他们愿意缴付的认缴出资额、出资的方式以及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个性化选择的出资期限等等这些内容,然后将这些信息完整地记录在公司章程之中。
接下来,我们还将适度放宽注册资本登记的条件。
但是,如果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特殊指令对此类事项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我们仍然会按照其规定执行。
此外,我们已经废除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设定为3万元、10万元以及500万元的硬性规定;
同时,我们也不再对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币出资比例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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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确认的基本步骤是什么
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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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专长
买车没给我绿本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绿色登记证须在成功投保后,且已缴纳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所有相关税费,并完成机动车注册挂牌程序后方能领取。
因此,若您在全额购车过程中未获得绿色登记证,应审视自身办理的车辆手续是否存在缺失环节,予以完善后便可前往当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领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但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明、凭证的,可以免予提交: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不含拖拉机运输机组)购置税完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申请登记时,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或者无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个人的,应当指定具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作为机动车管理人。
申请登记公路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货运等使用性质为营运的机动车,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提交交通运输部门出具的使用性质证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于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或者20座以上大型载客汽车,或者校车,或者消防救援车辆、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不予登记;
已经登记的,不得转让给个人。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申请登记自用大型载客汽车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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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基本步骤是什么
1、召开公司股东大会,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2、聘请律师进行尽职调查。3、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4、出让方(国有、集体)企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股权转让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5、评估、验资(私营有限公司也可以协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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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质量不合格扣货款账务处理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产品质量引发的拖欠货款的问题,依据法规及原则,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在这种交易中,买方不能仅仅因为货物的质量问题就草率地拒付货款;
倘若商品确实存在瑕疵,应在双方事先约定或法定的期限内迅速提出质疑,同时务必妥善保存涉及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资料;
若无法提供确凿的质量问题证据,建议买方不要轻易提起反诉。
否则,即便提出反诉,恐怕难以获得法庭的认可,这样做不仅浪费了时间、精力和金钱,而且从经济角度来看并不合算。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若双方业已对检验期限进行了约定,则此处针对货物的数量或质量均不符合同预期的情况,买方必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发出通知。
如买方未能按时通知,将被视为货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若双方未曾约定检验期限,则买方需在发现或得知货物数量或质量与约定不符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卖方。
若买方在合理期限内未予通知,或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满两年仍未通知卖方,将被视为货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
然而,对于具有质量保证期的货物,则应适用质量保证期的规定,而非两年的期限。
若卖方已知晓或理应知晓其所提供的货物不符合约定,则买方无需遵守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通知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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