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行政诉讼案件申请强制执行而未予立案的情况,您可以通过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协商,促使其加快对此案件的审查和立案流程。
倘若上述方法仍无法解决问题,您可考虑向执行法庭投诉部门提出申诉,亦或递交投诉建议书至相关法院。
总之,为了尽早实现立案并确保义务人切实履行相关法律责任,您需主动主张权益并积极寻求法院的监督与协助。
如果在法院依法判决后对方依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法院将会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