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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病算工伤吗

4.8w浏览 匿名 2024-05-03 江西萍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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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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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因工作缘故无法正常饮食导致患上的胃病并不算作工伤范畴。
    该情况下,患者所罹患的胃病并非源于其从事的职业对身体造成了直接或间接的损害,不符合职业病的认定标准,因此无法将之视为工伤。
    此外,若患者并未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及工作地点内,而是由于工作相关原因而遭受意外伤害从而引发胃病,也不满足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故同样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由受到意外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由受到伤害或者发生意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路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职责的交通意外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意外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丧命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丧命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工人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获到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限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人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限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全文
    9 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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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请了5天病假会被辞退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因患病需要请假时,如若劳动者能够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以及住院相关证明文件的话,那么用人企业不可随意解雇该名劳动者。
在试用期当中,仅因为生病而请假并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
倘若用人单位采用此种行为进行劳动合同的非法解除,劳动者可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出具正式的辞退通知。
对于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借口延长试用期的期限。
用人单位一旦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首先进行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则可寻求法律手段进行劳动仲裁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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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可采用三种方式进行,也可在一种方式未能圆满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尝试使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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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负有尊重患者知情权的责任,应就患者病情以及诊断治疗过程作出专业且详尽的介绍和解读,以便加强与患者之间的良好互动,消除误解,化解纷争。
2.调解:
医患双方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公正、合理以及自愿的原则,相互体谅,互惠互利,以达成共识并签署协议,该协议需由医患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公章。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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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责任的,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经医患双方同意,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从事医疗损害鉴定,应当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鉴定;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
医学会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医疗损害鉴定,应当执行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对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负责,不得出具虚假鉴定意见。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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