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确实,从理论上看,雇佣未满十六岁的学生在暑假期间工作实属非法行为,然而在实践中要准确界定这种情况却显得极为困难。
其次,这些受聘者往往是我们身边熟悉的人、亲戚或朋友,他们从事这样的工作,主要目的在于积累社会经验,而我们给他们的也并非正式的薪资报酬,更偏向于对他们辛勤付出的一种补偿罢了。
换言之,如果单纯地将这种行为归结为违法行为,那么显然与实际情境相背离,同时也无法被社会伦理道德以及人际关系所接受。
当然,对于那些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无疑应当被判定为违法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