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在保证期间之内,假如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移债务,那么必须先获得保证人的书面赞成。
另外,如果保证人没有给予书面赞同的话,他们将不再为这笔未经允许转移的债务负责担保。
2.若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协议,决定更改主要合同条款,那么也应该先得到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若保证人未给予书面同意,他们则无需再为该项更改后的债务负责担保。
当然,如果保证合同中有其他特别约定,那就需要按照约定执行。
3.对于一般的保证人来说,如果他们与债权人并未约定保证期间,那么这个保证期间将会从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后开始计算,总共有六个月的时间。
在这个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上述第二条规定的保证期间里,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反之,如果债权人已经提出了诉讼或申请仲裁,那么保证期间将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
4.对于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而言,如果他们与债权人同样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结束之后的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这个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以及上述第三条规定的保证期间里,如果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也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5.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民事责任的:
(1)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串通起来,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的债权人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使得保证人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