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若出现以下特定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合同:
(1)由无法预见、无法避免且无法克服的客观事件导致无法达到原订的合同目的;
(2)在全部或部分合同执行期到期之前,乙方以明确的言语或行动表达其将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3)乙方未能按时履行主要债务,经过甲方的书面催促之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然没有履行;
(4)乙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违约行为,从而导致无法实现原订的合同目的;
(5)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