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有权回购员工股份。
在以下情况下,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相关决策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正合理的价格予以购买其持有的股权:
首先,如公司连续五年内未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且在此期间公司持续盈利,并满足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利润分配的条件时;
其次,若发生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重大财产等事项;
再者,当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亦或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以维持公司继续经营,此时股东也可提出股权收购请求。
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如果股东与公司未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协议,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