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遗嘱设立。
在此前提之下所起草生效的遗嘱,只需要对其具体条款和细节进行详尽的描述即可实现。
此外,此种情况可以采用自书、代书以及打印等多种不同形式来拟定遗嘱。
假设遗嘱中有明确表明房产应归属遗嘱人本人所有,那么其他相关人员仅享有居住权而非所有权,这意味着他们无需与他人分享财产权益。
在此基础上,遗嘱继承人将完全拥有该房产的产权,并有权对此房产进行相应的处置。
关于遗嘱的制定方式,我们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或公证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意见。
法律依据: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