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针对唯一住房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强制执行对象这一问题,答案是肯定的。
原因如下:
首先,我国现行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所拥有的已设抵押房产,不论其数量多少,人民法院均可进行司法查封;
其次,依照法律精神,被执行人享有所有权且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产,法院亦有权实施查封措施,同时根据抵押权人的请求,依法进行处分或偿还债务。
因此,即使被执行人仅持有一套住房,法院仍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若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其抚养亲属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为理由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第一,对被执行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其名下已有其他足以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居住房屋;
第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规避债务而转让其名下其他房产;
第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和其抚养亲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
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