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对强制猥亵进行定罪量刑时,必须明确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具体对象。
为了证明强制猥亵这一罪行,可采用以下证据类型:
实物与书面凭证;
证人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被害人对于侵犯过程的描述;
犯罪嫌犯或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供词以及辩解;
由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现场勘查及检查记录等。
所有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属于证据范畴。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