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农村地区,当家长辈故去时,其亲属内侄子进行丧葬事宜并非具备合法的继承权利,遗产将依据下述顺序执行分配流程:
(1)第一序列继承人为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2)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亲戚与外祖父亲戚。
对于已经离异或是失去配偶的儿媳应对公、婆尽到主要的赡养责任,而离异或者丧失配偶的女婿则应对岳父、岳母履行相应的赡养职责。
以上两者如果能完成上述赡养义务,便可视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