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员工并非由于工作原因而离世,并且用人单位未对此构成侵权行为,那么用人单位便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存在侵权人,则应由该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当发生员工非因工死亡且无侵权责任人或虽有侵权责任人却因对方经济能力不足而无法获取赔偿时,则需由所在单位及社会保险机构依据所在省份关于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相关规定来支付相应的死亡待遇。
这部分死亡待遇主要包括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以及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等三个方面,具体的标准可向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详细咨询。
在某些情况下,若员工非因工死亡后,确实存在侵权责任人并已从该方获得了赔偿,然而所获赔偿金额仍低于所在省份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标准,此时,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机构将负责补充不足的差额部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