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本栏仅供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拥有一套符合特定条件的住房贷款所产生的利息进行填报之用。
若无此类情况发生,便无需进行填报。
若在婚后,夫妻双方选择其中一套住房以便由购买者依据扣除标准进行全额扣除,则此购买者必须在此栏填选“否”。
而另一方则应在接下来的月份内更改相应的信息,终止申报扣除。
若在婚后,夫妻双方决定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照扣除标准的50%进行扣除,那么夫妻双方均需在此栏填选“是”。
首套房与二套房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贷款方面。
首先,二套房的贷款利率相较于首套房要高出许多,因此所需支付的利息也将随之增加;
其次,二套房的贷款额度通常会低于首套房的额度。
对于离婚后首套房的认定问题,如果在离婚之前,夫妻双方均未曾有过房贷记录,那么在一方与配偶离婚之后,只要他们符合当地的房地产政策,便可获得贷款购买新房,并且这将被视为该方的首套房。
然而,如果在离婚之前,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或双方都已经有过房贷记录,那么在离婚之后,共同借款人将会同时显示负债状态,也就是说,无论是主贷人还是非主贷人,在再次购买房产时,都将被视为拥有一套或多套房产。
当他们再次申请贷款时,无论离婚后的哪一方再次购买房产,都将被视为二套房甚至更多套房。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中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下,贷款机构应对借款人实施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但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包括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系统在内,下同)中显示其家庭已经登记了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曾经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然后再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机构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对面测试、面谈(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尽职调查,确认借款人家庭已经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