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财产保全费用的具体征收标准如下所示:
对于价值低于1000元的财物进行保全,应缴纳30元人民币的费用;
在1000元至10万元之间的财物,按照1%的比例进行收费;
而对于价值超过10万元的财物,则需按照0.5%的比例进行收费,但最高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
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
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