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在结婚前将原先的房产出售,然后购买新的房产,但当房产仍旧登记在原有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应视为原来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有财物。
因此,若在离婚诉讼中,这种情况依法不应纳入分割范围,而应当被认定为归属于其中一方的独有财产。
相比之下,若新购置的房产进行了双方面的登记,则该房产便可视作是夫妻二人的共有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都有权对此房产提出所有权要求。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