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民间借贷所包含的三分利息是否视为高利贷,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法定的明确标准。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借贷双方并未就利息事项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其中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对方主张利息权益。
其次,如果借贷双方已经就利息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那么便应严格按照该协议内容进行履行。
在此情况下,只要约定的利率未超出合同成立之日起一年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那么该利率将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
反之,若约定的利率超出上述范围,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将被判定为无效,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退还其已经支付的超额利息。
再者,如果出借人在借贷本金中预先扣除利息,那么人民法院将会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作为本金予以认定。
最后,除非借贷双方另行约定,否则借款人有权选择提前偿还借款,并且按照实际借款期间来计算相应的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