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该保险单的冻结期限设定为六个月。
若遇诉前保全或者诉讼保全等特殊情况,依据原告方提交的申请及所提供之担保,相关法院有权依法将被告方的储蓄或者账户予以冻结。
首次冻结期设定为六个月,其后的续冻期则缩减至三个月。
而在执行程序阶段,当申请执行人手握已生效的法律文书且提出对被执行人实施执行的请求时,经检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账户之后,可进行相应的资金冻结处理,直接将其划拨至法院账户,以便用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