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工程结算是指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确认的文件,该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于明确双方之间就该项工程的结算事宜达成了共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方有义务根据该工程结算单所载明的结算金额及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相关条款,按时足额地支付工程款项。
若委托方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付款责任,施工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此需特别强调的是,参与工程结算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法定代理权,且通常情况下,工程结算单还需加盖双方当事人的公章,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然而,工程结算单仅能作为诉讼的一部分证据,还需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与判断,例如:
双方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工程签证、施工图纸、竣工图纸,以及其他往来函件、记录等书面证据,均可作为工程量计算和认定工程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